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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27   访问量:1012

来源:企业处

各地、州、市工信局:
    为加强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新工信规〔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自治区工信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参评企业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评企业应符合《实施细则》明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
    (三)参评企业应以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为主。
    二、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www.xjsmefw.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填报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二)逐级推荐。各地(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培育平台账号管理权限,逐级对企业填报的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实地抽查和推荐。各地(州、市)工信局于2024年4月8日前完成培育平台初核推荐,其中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推荐企业的20%。
    (三)审核评价。自治区工信厅对地(州、市)工信局推荐企业的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信厅公告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前提条件。各地(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产业导向和评价标准的企业积极参与自评。同时,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原则上可直接认定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务必通知相关企业参加自评(名单发各地州市工信局)。
    (二)参评企业要认真填报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对所填内容和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涉密信息不得填报。佐证材料要清晰完整并按规定要求上传(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3),否则将影响审核结果。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只要如实填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即可,如有不明事项与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同志联系咨询,不需要也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评价。
    (三)各地(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培育平台管理端初核推荐时,不能只看系统根据企业填报数据自动得出的评分结果,一定要下载企业上传的佐证材料,核对企业填报数据尤其是采分点是否真实准确。同时,要做好实地抽查工作,保证抽查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四)请各地(州、市)工信局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并于2024年4月8日前将推荐文件和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PDF版及Word版)报送自治区工信厅企业处。

附件2:企业上传佐证材料清单.docx

附件3: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docx

附件1: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x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赛音·海拉提 0991-4523449;张羽嘉 1870303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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