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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协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简称:新疆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英文名:XinJiang Uygr Autonomous Region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XJPCIA

第二条: 新疆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由自治区境内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在自治区境内有业绩的区外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疆性综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新疆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广泛联系区内外石油和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升我区石油和化学工业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新疆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及自治区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工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疆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5V座、E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新疆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区内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建立有关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建立我区石油和化学工业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掌握区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组织信息交流活动,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规范行业行为,开展价格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总结、交流区内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区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联系区内外相关组织和政府机构,开展区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六)开展行业规划及咨询活动,重点内容是接受自治区及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业内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自治区及地州市的石油和化学工业五年发展规划等行业范围内的规划咨询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包括接受自治区人事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本行业各个层次人才技术培训工作,重点是承担相关政府采购项目的工作。负责出版专业刊物,建立行业协会电子信息网络平台;

(七)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

(八)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对区内石油和化学工业专业协会进行组织协调,对共性问题,组织研讨;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相关工作,重点是节能减排、能效对标等方面的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新疆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采取团体、单位会员制,由自治区境内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自治区内有业绩的区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区内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登记备案并在本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愿的提案;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做贡献者;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特殊情况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97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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